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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陆亚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陆亚南,吴江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姚新荣,章杏芬,吴江金帝时装有限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60号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云梨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凌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舒婕,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桃花源村)。法定代表人陆亚南,该公司经理。被告陆亚南。被告吴江一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太师桥北堍。法定代表人姚新荣,该公司经理。被告姚新荣。被告章杏芬。被告吴江金帝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首。法定代表人沈金虎,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金虎。被告戴亚芬。被告王正舟。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鲈乡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婆桥公司)、陆亚南、吴江一帆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姚新荣、章杏芬、吴江金帝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鲈乡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外婆桥公司、陆亚南、一帆公司、姚新荣、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章杏芬、王正舟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鲈乡小额贷款公司诉称: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外婆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外婆桥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9月17日,月利率为13.5‰,罚息利率为上述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被告陆亚南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对上述借款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一帆公司、姚新荣、章杏芬、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签订保证合同,上述被告均同意为外婆桥公司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外婆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外婆桥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42408.33元,以及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外婆桥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30600元;3、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请如下:被告外婆桥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033.33元(截止2014年9月17日),以及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九被告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外婆桥公司与鲈乡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鲈乡农贷借字(2014)第3008号),约定:外婆桥公司向鲈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月利率为13.5‰,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约定之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金保全措施。若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贷款凭证约定利率加付50%的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贷款有权按约定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陆亚南在外婆桥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对上述借款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一帆公司、姚新荣、章杏芬、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与鲈乡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鲈乡农贷保字(2014)第3008号),约定:一帆公司、姚新荣、章杏芬、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同意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则各保证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鲈乡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发放100万元贷款,并在贷款凭证中明确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月利率为13.5‰,但外婆桥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9月17日,外婆桥公司尚结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033.33元。另查明:2014年11月11日,鲈乡小额贷款公司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前者委托后者代理本案诉讼事宜,并支付律师费306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贷款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外婆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一帆公司、姚新荣、章杏芬、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外婆桥公司在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主张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陆亚南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理应根据该决定的相关约定对被告外婆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一帆公司、姚新荣、章杏芬、金帝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作为保证人,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外婆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偿付利息12033.33元(截至2014年9月17日)及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600元。三、被告陆亚南、吴江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姚新荣、章杏芬、吴江金帝时装有限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对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47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08元,由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 判 长  游 佳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人民陪审员  沈留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郁 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