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催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聚祺工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聚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催字第220号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士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台州聚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洪三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许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票据号码3050005324461010、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台州聚祺工贸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江海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