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王晓辉、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王晓辉,董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号至543号。负责人黄明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雪峰,该行员工。被告王晓辉,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董兵,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被告王晓辉、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裕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