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宁作海、刘春凤与吴学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作海,刘春凤,吴学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60-1号申请执行人宁作海。申请执行人刘春凤。被执行人吴学品。宁作海、刘春凤与吴学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作海、刘春凤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学品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作海、刘春凤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学品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宁作海、刘春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