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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曼格与王创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曼格,王创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蔡曼格。被告王创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曼格诉被告王创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曼格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蔡曼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曼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曼格承担。审 判 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