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乾春与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乾春,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阳行初字第41��起诉人杨乾春,女,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起诉人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起诉人杨乾春起诉称:起诉人于2008年5月参加了被起诉人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组织的“特招教师”招考,招聘职位人数15人,起诉人以总成绩第16名落榜。后来,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考察录取的15人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据了解该局大概于2009年11月取消了对考察不合格人员的聘用。按照招聘公告“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最终聘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的规定,起诉人向该局相关领导要求递补自己,至今未得到处理。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按“特招教师”公告规定“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最终聘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录用起诉人为招聘教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乾春的诉请事项系因教师聘用产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乾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晋福审判员 蒋零玲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