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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夏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相识,同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前未进行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被告虽然来新疆探望数次,但在短短的相处时光里,总是伴随着争吵及矛盾。被告性情暴躁,冲动易怒,2009年7月被告在哈密怀孕待产期间,与原告母亲多次发生争吵,无奈原告只能让被告回西安。孩子出生后,原告母亲到西安照顾被告母子,后因原告父亲生病,被告带着孩子与原告母亲回到哈密,又因照顾孩子等问题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原告父母忍无可忍,让被告父母接走被告母子。之后,被告与原告父母几乎没有来往。被告无法忍受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并对原告产生严重的不信任,2010年9、10月间,被告曾强烈要求原告随其去长沙工作,并以死相逼,无奈之下原告只好答应。今年5月某天凌晨,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扬言要跳河自杀,为防止出现意外,原告拨打110。2013年原告入学后,被告每天打近20个电话要求原告复员回家,在原告拒接电话后,被告打电话骚扰原告的队长、导师等领导。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原告的工作、学习,还对他人的生活产生极坏的影响。此前,谈及二人的婚姻问题,被告也明确表示不喜欢原告的性格及说话方式,其不愿同原告继续生活,过不了军嫂的生活,与原告父母的矛盾在其心里永远过不去,也想与原告早日分开,卸掉压力,开始自己新的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子涵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含元路某2号楼1303室房屋一套(扣除按揭后价值人民币20万元)依法平均分割。被告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的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6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未能很好沟通及妥善处理导致夫妻矛盾,但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原告的工作,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现孩子年龄尚小,为给孩子营造健康成长环境,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的关怀与照顾,以利于稳定病情,早日康复。现双方婚姻并未破裂,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仍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索某于2006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06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与原告父母为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本院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