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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江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刑初字第10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台,农民。2012年7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宰正,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台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蒋朝周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