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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立梅与程文才、娄晓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立梅,程文才,娄晓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立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文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娄晓敬申请人秦立梅因与被申请人程文才、娄晓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立梅申请再审称1、本案涉嫌恶意诉讼,申请人与本案无关,却强拉申请人为被告。2、原审判决没有依据客观事实,更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3、二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娄晓敬没权利没有资格对外发包,因所争议土地承包权是李福贵生前的权利,娄晓敬没有再行发包的权利。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中的第一项,重新确认二被申请人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认为,秦立梅、李梦阳虽然和李福贵共同承包45.50亩土地,但2007年,秦立梅与李福贵离婚,对土地进行了分割,将李福贵及郭玉兰(已去世)、李淑飞3口人的承包地分出,归李福贵经营,秦立梅及女儿李梦阳的承包地归其2人经营。2008年,娄晓敬与李福贵结婚,共同经营管理争议土地。2011年李福贵死亡。2012年娄晓敬经与李福贵共同承包人李淑飞同意后将土地发包给程文才经营,故娄晓敬与程文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秦立梅无权主张争议土地权属。综上,秦立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立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石   山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