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栋昌与李兴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240号原告:王栋昌。被告:李兴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昌诉被告李兴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栋昌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栋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栋昌负担。审判员王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吴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