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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4日,被申请人现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