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4日,被申请人现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