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秦某,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严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