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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秦某,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严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