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与台州市黄岩迅发橡塑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台州市黄岩迅发橡塑制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投资人:陈镇权。委托代理人: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少鹏,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迅发橡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郑金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诉被告台州市黄岩迅发橡塑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49元,由原告潮安县凤塘雅诚德陶瓷制作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