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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泓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男。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2015年6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何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泓、被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范某甲于2003年在外务工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补办理结婚证。2003年10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乙。婚后因与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范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范某甲于2003年在外务工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6年补办理结婚证。2003年10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范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性格的差异,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了一定的隔阂,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范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夫妻间也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现原、被告虽因性格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