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3张政与史学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史学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15号原告:张政,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永菊。被告:史学家,男,1977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与被告史学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政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张政负担。审判员 姜传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仁龙附:适用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