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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商继元与漆卫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继元,漆卫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商继元,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漆卫华,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继元、刘永华与被告漆卫华物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对刘永华的起诉本院裁定不予受理。刘永华对本院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了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 克 亚审 判 员 何 昭 莲人民陪审员 洪 坤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