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商继元与漆卫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继元,漆卫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商继元,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漆卫华,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继元、刘永华与被告漆卫华物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对刘永华的起诉本院裁定不予受理。刘永华对本院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了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 克 亚审 判 员 何 昭 莲人民陪审员 洪 坤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