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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中华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中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罗中华,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83-9。负责人张厚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中华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中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中华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