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翁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被告李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原告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钟金仁人民陪审员 严明杰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