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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安梅与陈明顺、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梅,陈明顺,徐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974-1号原告张安梅,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劲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徐红英,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张安梅因与被告陈明顺、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