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安梅与陈明顺、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梅,陈明顺,徐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974-1号原告张安梅,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劲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徐红英,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张安梅因与被告陈明顺、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