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秋歌与王宗蕊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秋歌,王宗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崔秋歌,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人王宗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申请人崔秋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现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被申请人王宗蕊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崔秋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被申请人王宗蕊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代理审判员 陈中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