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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虎与马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白丽霞,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810号原告王虎,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莉,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白丽霞,女,蒙古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被告马建,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树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虎诉被告白丽霞、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王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