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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德胜与杜伟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胜,杜伟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郭德胜,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杜伟谦,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诉讼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胜与被告杜伟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德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杜伟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郭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淑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