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冷明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122号原告冷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342号。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局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潘祖金,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遵义(一般授权代理),系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丹(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冷明要求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房管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江岸区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钢平、何文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江岸区房管局的行政负责人潘祖金、委托代理人李遵义、廖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原告冷明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冷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薇人民陪审员 刘钢平人民陪审员 何文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