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舒志娟诉肖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314号舒志娟,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肖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舒志娟诉被告肖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73年离婚,2013年被告患病住院需要护理,被告住院期间一直由原告护理。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6000元。被告出院后,于2014年4月22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曾依据同一欠条向本院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其索要欠款中包含护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已提出上诉。原告以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志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退还原告舒志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孙欣欣人民陪审员 赵 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