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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化燕与被告李成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燕,李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化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成江,男,汉族。原告王化燕与被告李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清民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被告李成江于2015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王化燕借款本金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2014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清民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成江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因被告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化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次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6月起,被执行人李成江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化燕执行款1000元,至给付完毕止。给付方式:执行款每月存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因本案协议执行的期限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间,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王化燕,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化燕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