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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621号原告谢某,女,。被告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袁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覃 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