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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叶侠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叶侠光,董明泽,王爱爱,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永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飞,职员。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董明泽。被执行人叶侠光。被执行人董明泽。被执行人王爱爱。被执行人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明泽。被执行人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群英。被执行人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黄米青。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叶侠光、董明泽、王爱爱、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269983.13元、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2.8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8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有权对被执行人叶侠光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三单元902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董明泽、王爱爱在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在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侠光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三单元902房产信息。2015年1月27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农行、工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28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碧山镇前河村房产(产权证号:00002007,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王爱爱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体育西路体育小区16幢3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243378,抵押于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被执行人董明泽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碧山镇前河村建设路10号房产(产权证号:00000813,抵押于瑞安农商行锦湖支行),被执行人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坐落于飞云街道东风开发区房产(产权证号:00001488,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叶侠光、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1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浙C×××××友谊牌中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董明泽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酷派牌小型轿车、浙C×××××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被执行人叶侠光、王爱爱、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14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除上述被执行公司外,被执行人董明泽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0.0039%股权,被执行人王爱爱在瑞安市长虹工艺品有限公司享有65%股权,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叶侠光、安徽长虹轻纺有限公司、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泰换向器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投资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叶侠光名下有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三单元902房产,系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叶侠光名下的抵押房产,本院已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予以查封,该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王爱爱、董明泽、浙江发鱼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均抵押于银行,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董明泽名下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在另案中予以冻结并在处置,被执行人王爱爱名下在瑞安市长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从2008年度起就未年检,无执行价值。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侠光名下的抵押房产、被执行人董明泽名下的股权已在另案中处置,本案中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虞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