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重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辛松亭与菏泽市顺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松亭,菏泽市顺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重字第1392号原告:辛松亭,农民。被告:菏泽市顺宏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辛松亭与被告菏泽市顺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0月本院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辛松亭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2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菏民一终字第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辛松亭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松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松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松亭负担。审 判 长 孙敏霞审 判 员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