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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汉喜、赵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汉喜,赵海军,曹彦军,李凤城,刘进忠,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住所地宣化区西马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汉喜。被执行人赵海军。被执行人曹彦军。被执行人李凤城。被执行人刘进忠。被执行人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深井镇北汛地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汉喜、赵海军、曹彦军、李凤城、刘进忠、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 长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