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与周如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周如金,晏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居委会炉前片桥湾组。法定代表人邹志明。被执行人周如金,男。被执行人晏资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如金、晏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如金、晏资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志明包装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