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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33号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被申请人江苏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张卢平。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拖欠郭珍珍工资3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付清工资30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启人社察理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红华审 判 员  蔡中中代理审判员  杨帅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