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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