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雪利与刘亚军、白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利,刘亚军,白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李雪利,女,汉族,佳县佳芦镇居民。被告刘亚军,女,汉族,榆林神木县人。被告白艳梅,女,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利诉被告刘亚军、白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亚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xx号的房产及地下室进行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亚军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xx号x幢xxxx号房产(房产证号xxxx**)和地下室(房号xxxx、合同号xxxx、初始登记号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