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刘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608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法定代表人:谷峰,机构代码:71785201-6被执行人刘士伟。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士伟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刘士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机动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937.69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50937.6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苏 丹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