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现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将子女抚养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刘永涛审判员 代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