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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现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已将子女抚养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刘永涛审判员  代玉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