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孟家珍与原审被告潘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家珍,潘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监字第8号原审原告孟家珍,女,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民,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春祥,男,1981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孟家珍与原审被告潘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马大山审判员 薛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