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志和与张桂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和,张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陈志和,男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陈淑芹,女,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张桂平,男,住舒兰市。申请人陈志和与被申请人张桂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张桂平驾驶的吉BB21**号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5月24日5时许,被申请人张桂平驾驶吉BB21**自卸货车沿吉舒街吉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致事故地点处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志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至陈志和受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将被申请人张桂平驾驶的吉BB21**号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