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庆燕与李贵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庆燕,女,生于2004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理人李光英(系李庆燕姨妈),女,生于1977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人李庆燕要求宣告李贵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贵美,女,生于1971年7月26日,汉族,农民,出走前住山东省章丘市,于2005年10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1日在平安山东周刊报发出寻找李贵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贵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贵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一年期限届满,李贵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在公告期间内未与本院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贵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靳先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