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利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利红,系周至县市容园林局职工。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1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利红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振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利红及其辩护人王国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赵利红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欲联系当地毒贩“小苇”购买冰毒。10月12日,赵利红在东莞市厚街镇以3万元的价格从“小苇”处购得冰毒一包。10月14日,赵利红携带所购冰毒乘长途客车返回。10月15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十里铺滨河小区将赵利红抓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白色手提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物一包,净重289.1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利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移送了本案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赵利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辩护人提出:赵红利本人吸毒;涉案毒品均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赵利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利红在广东省东莞市从毒贩“宋小委”处以3万元的价格购得毒品一包,后赵利红携带所购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西安市。10月15日13时许,赵利红到达西安市十里铺滨河小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手提袋中查获藏匿在纸巾盒内的白色晶体物一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物净重289.1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43%。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缉毒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西安市十里铺滨河小区有人贩卖毒品。经查证守候,民警在该小区6号楼3单元门前将赵利红抓获,当场查获其藏匿在纸巾盒内的疑似毒品物一包。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扣押赵利红白色晶体物一包、黑色中兴手机一部(号码为133××××8356)、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卡号为62×××20)、运输客票一张。3、毒品称量及指认照片证明:民警对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一包进行称量,毛重为300克,赵利红对称量结果予以指认。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塑料自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物一包,净重289.1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43%。5、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证明:涉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9.1克已上缴西安市禁毒委员会。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赵利红冰毒尿检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7、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辨认,赵利红辨认出宋小委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小苇”。8、广东省东莞市道路运输专用客票证明:赵利红指认从大岭山至西安的运输客票系其从东莞返回西安的车票。9、手机通话及漫游记录证明:赵利红所持133××××8356的手机号码于2014年10月11日从西安市漫游至东莞市,并于当月15日漫游返回西安市;该号码与宋小委所持158××××3577的手机号码于2014年10月9日、11日、12日、15日分别通话2次、7次、14次、1次。10、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卡号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户主为宋小委,该账户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西安新欧亚商城分理处ATM机分两笔共计现存20000元。卡号为62×××20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户主为赵利红,该账户于2014年10月11日通过ATM机分两笔共计现存20000元。11、证人王某证明:她系赵利红的女朋友。2014年10月初,赵利红说其和朋友一起做生意,要到广州进货,让她帮其借2万元钱。她借到钱后给赵利红打电话,赵利红给了她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她就把2万元钱汇了过去。之后,赵利红又打电话说其把密码忘了,钱取不出来,让她再凑2万元汇到他朋友宋小委的农行账号上,她就将这两年的积蓄取了2万元按赵红利的安排汇到了宋小委的农行账号里。12、被告人赵利红供述:2014年10月9日,他乘火车去广东,于10月10日22时许到达广州。10月11日,他坐大巴车到了东莞市厚街镇,在一家宾馆的房间见到宋小委。宋小委拿了3小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冰毒让他试,试后他觉得毒品质量可以,就给了宋小委1万元钱,宋小委拿了钱后就离开了,并让他将剩下的2万元准备好。10月12日,宋小伟打电话让他把剩下的2万元打到一张卡号为62×××10的农行卡上。他打电话让女朋友王某给宋小委的农行卡上汇了2万元。钱汇过去没多久,宋小委就给他打电话说钱收到了并安排人送毒品到楼下,让他下楼接毒品。他下楼后在宾馆门口,一个骑摩托车的小伙给了他一个黑色塑料袋,他拿到后放到了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质挎包内,然后坐公交车去了东莞大岭山镇,在一个招待所住下,他拿出黑色塑料袋看见里面是一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冰毒。10月14日12时30分,他坐上从大岭山镇到西安的大巴车返回西安,10月15日13时许,他在三府湾长途汽车站下车后坐公交车返回住处,刚到楼下就被抓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红将其在东莞市购买的289.1克冰毒运输至西安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利红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赵利红的辩护人所提赵利红本身吸毒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考虑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所提赵利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涉案毒品均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赵利红购买毒品后进行长途运输,致使毒品已从东莞流入西安,已对社会造成危害,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利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利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全谋代理审判员 常 鹏人民陪审员 王巧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