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井兴与刘福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兴,刘福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李井兴。委托代理人屈秋霞,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该公司职员。原告李井兴与被告刘福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刘福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6时,在南皮县乌段路小张官村路口西14.74M处,被告刘福江驾驶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原告李井兴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李井兴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刘福江与原告李井兴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井兴在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刘福江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682.8元。被告刘福江辩称,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垫付1.5万元住院押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司按照同等责任50%的比例承担。我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在本次事故中确认,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还需继续治疗,我公司认为应在原告全部治疗终结后再行主张。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6时,在南皮县乌段路小张官村路口西14.7M处,被告刘福江驾驶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原告李井兴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李井兴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第2014101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井兴与被告刘福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井兴被送至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后经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沧县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井兴之伤残为十级,误工期一百八十日,营养期一百二十日,护理期九十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三十三日,出院后一人护理五十七日)。原告主张损失:1、医药费47070.26元,其中住院费43468.08元、门诊费3116.18元、检查费486元,提交南皮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各1份、医药费票据17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33天,100元/天。3、营养费3600元,营养期间120天,30元/天。4、鉴定费1400元,提交鉴定费票据2张。5、误工费6732元,误工期间180天,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37.4元/天计算。6、护理费13272.6元,护理人员李维发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300元/3300元/3300元,平均110元/天,护理期间90天,护理费为9900元,护理人员李文英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100元/3000元/3100元,平均102.2元/天,护理期间33天,护理费为3372.6元。7、残疾赔偿金9102元,原告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10年。8、精神抚慰金6000元。9、交通费800元。10、修车费2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福江在南皮县人民医院为原告垫付住院押金15000元,提交住院押金条4张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刘福江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永安财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各一份,提交保险单复印件两份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李井兴与被告刘福江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认定原告李井兴与被告刘福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福江应对原告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李井兴是非机动车方,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赔偿比例应为80%。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两份,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50%比例予以赔偿,被告刘福江承担30%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47070.26元,其中住院费43468.08元、门诊费3116.18元、检查费486元,有南皮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各1份、医药费票据17张予以证实,应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住院33天,100元/天。3、营养费3600元,原告经鉴定营养期间为120天,按照30元/天计算。4、鉴定费1400元,有鉴定费票据2张予以证实,应予认定。5、误工费6732元,原告经鉴定误工期间为180天,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37.4元/天计算。6、护理费13272.6元,原告经鉴定护理期九十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三十三日,出院后一人护理五十七日),住院期间33天由李维发及李文英二人护理,出院后由李维发一人护理57天,护理人员李维发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300元/3300元/3300元,平均110元/天,护理期间90天,护理费为9900元,护理人员李文英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3100元/3000元/3100元,平均102.2元/天,护理期间33天,护理费为3372.6元。7、残疾赔偿金8191.8元,原告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9年。8、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确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9、结合本案案情及住院情况,交通费酌定为400元。原告对其修车费200元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修车费2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福江驾驶的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各一份,故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医疗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超出部分43970.2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为21985.13元,由被告刘福江在承担30%为13191.0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35996.4元。被告刘福江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91.0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福江在南皮县人民医院为原告垫付住院押金15000元,剩余的垫付款1808.9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的赔偿款67891.53元中扣除后给付被告刘福江。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082.61元,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被告刘福江180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082.61元(已扣除被告刘福江垫付款1808.92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刘福江垫付款1808.92元。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李井兴承担37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勇代审判员 张 磊陪 审 员 李 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毕盛菊附:汇款账号(汇款时请注明案号)收款单位:南皮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开户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3×××1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