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永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永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秦,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新永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元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永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我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929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4)莲执裁字第01600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佩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