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丙伟与朱春付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伟,朱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5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丙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春付,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丙伟与朱春付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