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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丙伟与朱春付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伟,朱春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05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丙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春付,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丙伟与朱春付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