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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65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惠君与王卫东、袁新德、张国风、张玉娥、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盛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3)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惠君,王卫东、袁新德、张国风、张玉娥、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盛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654-19号申请执行人:丁惠君。被执行人:王卫东、袁新德、张国风、张玉娥、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潍坊滨海盛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审结。该案(2015)寿城民初字第41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滨海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江审判员  张树立审判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