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洁卿、黄淑琼、黄国成、黄国镇与许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卿,黄淑琼,黄国成,黄国镇,许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卿,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黄淑琼,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黄国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黄国镇,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许智斌,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陈洁卿、黄淑琼、黄国成、黄国镇与许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事故损失129927.4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9927.45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40元、本案执行费188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和派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