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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忠孝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王忠孝,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洮南县洮北区,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洮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忠孝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4个月,罚金6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12月、2010年4月为王忠孝减刑1年4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忠孝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将该犯减去余刑7个月24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孝减去余刑7个月10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