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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惠平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4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景阳,北京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王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