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670号原告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