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某军与安某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军,安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97号原告牛某军,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武威市人。被告安某花,女,裕固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军与被告安某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朱 满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