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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芬平与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平,杨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刘芬平。被告杨文龙。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平诉被告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26日通知原告刘芬平补交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原告刘芬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刘芬平已预交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刘芬平负担。审 判 长  袁勇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瑞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