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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与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496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05033-5,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外环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中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澄徐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应偿付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价款27279.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应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元。因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均已抵押他人,暂无法处理,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徐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龙腾包装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张峥莉执行员  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源:百度搜索“”